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本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交易登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各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参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第八条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照第六条。
第九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各业务主办部门将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将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由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对外报送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参附件3)、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参附件4)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第十四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子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或子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或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发生冲突时,应遵照有关法律或监管部门相关法规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应同时遵守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员工持有本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应同时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3:《保密承诺书》
附件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
序号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单位/职务 | 与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注7 | 注8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级单位确定。
3.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4.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则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关键时点 |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策划决策方式 (注1)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2) | 签名 (注3) |
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筹划决策内容,如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_,鉴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人就____________________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事项进行了提前沟通,本人已知悉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本人已明白该信息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知悉无论内幕交易是否盈亏、进行内幕交易将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严重性。本人承诺直至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公告前严格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不进行内幕交易行为,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包括亲属朋友等,下同),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
二、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三、本人承诺,不进行虽不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但向他人提出买卖公司股票建议的行为;
四、本人承诺,不随意发布、讨论、传播、扩散、打探公司项目进展,谨慎对待载有重要信息的保密文件、视频以及其他资料,不随意传送、借与他人使用;
五、本人承诺,配合公司提供本人及近亲属等日常上市公司规范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六、本人承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泄露,立即通知公司。同时,对该信息泄露对公司形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影响、损失由本人承担;
七、本承诺书长期有效包括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直至该信息公开。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尊敬的______:
您所知悉的____________属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关于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