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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宛 虹(签字):

彭 昕(签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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