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执行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对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进行了明确;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即: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实现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净收益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公司根据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
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无需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2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本次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