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万集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杭立俊 | 联系电话:010-63210835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奇 | 联系电话:010-63210852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 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 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 |
(2)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 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不适用 |
(3)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6次 |
(2) 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作出的其他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第二大股东崔学军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第二大股东崔学军作出的其他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翟军、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肖亮作出的其他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肖亮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肖亮作出的其他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其他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UBSAG、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爱立、霍建勋、郭伟松、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强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崔学军作出的股份增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翟晓光作出的离任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崔学军作出的离任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房颜明、肖亮作出的离任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1)2022年3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10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二是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三是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承担与基金销售活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天津证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向监管机报送整改报告。 (2)2022年6月29日,东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
| 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北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项目进行更正,并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杭立俊 贾 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