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外,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及格式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应按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披露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同时披露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其中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和指引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应披露的交易;
(二)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重大交易;
(二)日常交易;
(三)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重大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二十一条所述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予以披露: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交易;
(三)除对关联人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应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
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四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统一办理信息披露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审批和披露工作;
(三)负责协助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关注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及时向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真实
情况;
(五)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规则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六)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沟通;
(七)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室、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一)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的信息披露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完成本单位的信息披露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本单位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完整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体系,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程序及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交易所的安排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如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秘书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草拟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批准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后,通知各单位并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室;
(四)董事会秘书室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定期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长审核定期报告;
(七)经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室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八)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一)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的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室起草,经相关单位和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复核,报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监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五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各单位在知悉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书面报告,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收到书面报告后,由董事会秘书室根据重大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协助前款人员或单位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和格式要求准备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三)各单位所提供资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确认,如有必要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的还需履行办公会决策程序;
(四)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起草公告文稿,经相关单位和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复核,报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监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重大事件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六章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信息沟通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沟通交流应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高管和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任何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律不得接受任何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公司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应按照公司媒体合作、新闻宣传、品牌广告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如该报道及传闻将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必要时公司应予以澄清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及内幕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严格按照《公司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指引》的相关要求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管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室设置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第九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等情形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