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盛运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公告编号:2022-096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日25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于2010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于2010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533号】,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Anhui Shengyun Environment-Protection Group Co., Ltd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533号】,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邮政编码:231400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Shengyun Environment-Protection Group Co., Ltd.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致力于输送机械和环保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坚持技术进步,立足科学管理,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致力于输送机械和环保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及投资、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坚持技术进步,立足科学管理,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生活、餐厨及污泥垃圾焚烧发电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
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废及医废焚烧处置工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飞灰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及垃圾渗透液治理工程项目投资的总承包、技术咨询、设计、运营管理;干法尾气处理系统、脱硫、脱硝、脱汞、及各类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各类工程新型输送机械设备(带式、矿用、链板、螺旋、斗提、移动、大倾角、管状、气垫输送机及除渣给料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有机物处理(不含危险品)工程项目总承包;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国家禁止、限制类除外);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以工商局核定登记为准)圾、卫生垃圾、包装垃圾、填埋垃圾、污泥垃圾、工业废旧垃圾)焚烧发电,农林废弃物(生物质)焚烧发电,医疗废弃物处置,建筑垃圾处置,飞灰处置,电子垃圾处置,废旧橡胶轮胎处置,废旧汽车拆解处置;水污染环境治理,城市自来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工业废水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城乡环卫(垃圾收集、储运)一体化工程建设,城市城区、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智慧城市、集群城市的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总包、以及专业技术咨询、工艺技术设计,专用设备制造,建设安装调试,生产运营管理;成套新型环保设备(顺推式和逆推式炉排焚烧炉,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干法加半干法烟气尾气净化处理设备,袋除尘、电除尘设备,餐厨垃圾处理设备,污泥干化处理设备,脱硫、脱硝、脱氮、脱汞处理设备,城乡环卫收集储运一体化专用环保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服务及项目工程总承包;新型高端各类工程输送机械设备,高层、多层钢结构建筑建设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服务及其项目工程总包;环保工程技术与装备的技术咨询设计、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国家禁止、限制类除外);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前款承诺。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单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累计十二个月金额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 (十五)审议累计十二个月金额超过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删除原十四、十五、十六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借款; (十六)审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供的担保; (七)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投资、购买
产、投资、借款、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对外投资且累计十二个月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 (三)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借款; (四)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执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一)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且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八)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八) 交易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 (九)与关联人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 上述(二)至(七)项所列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交易事项,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删除原三、四条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者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删除此节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总经理有权决定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并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的与主业相关的对外投资事宜。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交书面报告报备。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运营总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总经理有权决定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并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的与主业相关的对外投资事宜。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交书面报告报备。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者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者邮寄进行。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邮寄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者邮寄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邮寄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
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方式送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 第一百九十九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新增: 第十三章 党建工作 第二百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制,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二百零一条 党组织机构、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体系,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百零二条 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
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新增: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

二、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除上述修订外,不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