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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财务”)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财务工作副总裁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证券部和内控部等相关人员。公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申能财务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加强对申能财务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三)公司证券部应督促申能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申能财务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公司内控部加强对风险的管理,监督和评价申能财务的关键经营活动、制度健全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五)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申能财务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风险评估报告,持续评估申能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申能财务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申能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一)申能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的规定要求;

(二)申能财务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并与行业均值偏离严重;

(三)申能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申能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申能财务的股东对申能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申能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申能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申能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申能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

工作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申能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要求申能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等。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申能财务的监督,要求申能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申能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

例。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联合申能财务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预案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从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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