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的
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城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深城交拟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5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128.9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871.0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0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7-108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建设周期 |
1 | 深圳总部建设项目 | 38,751.21 | 30,328.88 | 3年 |
2 | 城市交通整体解决方案业务能力提升项目 | 23,018.60 | 23,018.60 | 3年 |
3 | 研发创新中心项目 | 12,719.20 | 12,719.20 | 3年 |
4 | 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 | 4,000.50 | 4,000.50 | 2年 |
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8,563.40 | 18,563.40 | - |
合计 | 97,052.91 | 88,630.58 | -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募集资金投入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 项目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深圳总部建设项目 | 30,328.88 | 10,341.71 | 34.10% | 2023年06月30日 |
2 | 城市交通整体解决方案业务能力提升项目 | 23,018.60 | 7,973.79 | 34.64% | 2024年09月30日 |
3 | 研发创新中心项目 | 12,719.20 | 3,106.61 | 24.42% | 2024年09月30日 |
4 | 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 | 4,000.50 | 1,988.78 | 49.71% | 2022年6月30日 |
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8,563.40 | 8,747.26 | 47.12% | - |
合计 | 88,630.58 | 32,158.15 | - | - |
注:以上数据未经鉴证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目前公司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已按照计划完成了部分软硬件改造升级和系统集成,但近两年来由于公司受到疫情反复及外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等不利的业务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公司业务战略转型及组织架构和流程的优化进行相应调整。为增强公司经营稳定安全,最大化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公司内部前期对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的投入节奏放缓,截至2022年6月30日,“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际已完成投资总额1,988.78万元,完成计划投资总额的49.71%。
公司根据当前发展情况,为保证投资项目质量和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公司拟将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的实施周期进行相应调整,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对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的重新论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募投项目出现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该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等,项目继续实施仍然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本项目实施是强化企业智慧化网络化建设,提升公司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公司将通过继续升级财务管理、办公自动化、知识管理、人力资源、项目管理、协同规划与设计、产品研发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招投标与采购、TransPaaS、模型服务、智能网联IoT等基于企业信息平台的信息子系统,建立健全基础支撑信息平台,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公司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2、本项目实施是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支持公司向多领域、多区域扩张的需要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成长为一家覆盖多个业务板块,全国多区域布局的规模化集团企业。随着分子公司、区域中心和人员数量的增加,数据信息量也日渐庞大,传统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方式已难以满足公司业务需要。通过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将支持LTC全流程运作、多类型项目管理、智慧协同办公、智慧供应链、业财一体化集成,可快速实现业务运转、数据无障碍存储及传输,
提高信息系统效率;同时,通过虚拟化办公环境建设,使公司业务人员能够通过任意一台电脑实现自有账户的业务操作,实现移动办公、远程办公。本项目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支持公司业务向多领域、多区域扩张。
(二)项目建设可行性
1、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要求和产业规划
企业信息化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国家及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明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和方向,从财税、技术、服务等方面,对企业信息化建设进行扶持。
2、本项目拥有一定的信息化基础和内外部资源作为保障
公司拥有一定的信息化建设经验和基础,已建立项目管理系统、金蝶供应链、金蝶财务系统、eHR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云之家协同办公系统,拥有ones研发管理、coding等研发类系统,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有一定的基础。
(三)项目预计收益
本项目不会直接产生收益,但将会对公司提升管理效率,对公司实现数字化管理和业务数字化转型有积极促进作用。
(四)重新论证的结论
经重新论证,公司认为“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五、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延期的影响
公司延长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的实施期限,是基于公司外部发展环境及公司发展规划等具体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更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的继续
实施将有助于公司提升业务信息处理能力、系统集成和数据挖掘能力,为公司提升服务响应速度、增强业务管理能力提供强大的信息系统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六、本次延长“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该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公司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延长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的实施期限,是基于公司外部发展环境及公司发展规划等具体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未改变该募投项目的内容,更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公司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延长“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的实施期限,是基于公司外部发展环境及公司发展规划等具体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未改变该募投项目的内容,更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延长“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定期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募投项目“企业数字智慧化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徐周 程久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