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老国内货站委托管理的关联交易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没有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满足国际快件业务高速发展需要,根据深圳机场国际跨境快邮集散中心建设规划,老国内货站库区将纳入海关监管区,作为国际快件保障设施使用。现拟将老国内货站委托给本公司参股企业-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件中心”)运营管理。
深圳机场现有国际快件保障设施资源紧张,市场需求旺盛。将老国内货站委托快件中心运营管理将充分发挥快件中心的专
业能力,有效缓解现有国际快件保障设施资源紧张的问题,增加公司场地租金、货物处理等相关业务收入。公司参照同类物流设施的现有租金标准,横向对比使用的便利性、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同时考虑出租率因素,确定租金标准,并设置保底指标和激励指标。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快件中心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