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员工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进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相应政府部门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情况、现金流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和标准。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进行对外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第八条 促进发展。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适时宣传对外捐赠信息、捐赠成效,提升公司形象,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和谐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有: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企业和个人等。对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含)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和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登记管理部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对外捐赠申请的,需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由人事行政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双重登记捐赠信息并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其中,对外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部门/申请人、受助对象、捐赠事由、接收单位、捐赠类别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对外捐赠的统计及宣传工作,所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原则上应统一冠以公司名称。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将相关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建立捐赠登记台账和捐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表、审批程序文件、捐赠协议及证书、捐赠收据、发票等)。
第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相关经办部门应凭捐赠收据、发票等材料,向登记管理部门复核捐赠金额、捐赠物资品类等信息,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复核情况更新捐赠登记台账,并定期核对、公开公司对外捐赠信息,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捐赠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有相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