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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新材料”)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我们对此已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为安利新材料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更好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安利新材料的其它股东未向其提供同比例担保,主要是鉴于安利新材料资产充足,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业绩良好,资信优良,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金寨路厂区收储及搬迁补偿奖励,存在间歇的闲置资金,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李晓玲 李健 杜杰 吕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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