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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员工交易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交易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及其关联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交易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其关联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交易/买卖公司股票,以及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董监高人员之关联人包括下列情形:

(一)董监高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监高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董监高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买卖、持有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交易买卖本公司股票。如有员工购买公司股票,应遵守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向公司相关人员打探内幕消息,利用内幕消息炒作公司股票。

第六条 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必须充分认识自身在内幕信息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论和行为,任何人均不得违反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亲属或任何其他人员透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活动。上述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监高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监高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和内幕信息可能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关联

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交易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董监高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在买卖/交易公司股份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人员保证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监高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四章 证券账户与股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董监高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对董监高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监高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监高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监高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董监高人员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实行问责追究,以规范公司董监高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董监高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在董事会会议和相关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经济处罚;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二十九条 发现问责对象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启动以下问责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董事会组成调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也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二)提出处理建议。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经监管部门认定属违规行为的,报告董事会。调查小组在综合审查有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初步认定违规行为人的违规性质、责任大小,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接到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首先由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地介绍案情、调查取证的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董事会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的陈述。最后,由董事会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证券部制作有关处理决定书后交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反馈给董事会。第三十条 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或党纪政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2013年9月制定的《员工交易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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