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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和内部控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规范授权对象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总经理工作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层。授权对象依据授权实施决策应符合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是指公司的经营班子,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四条 授权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三)权责统一原则:权力与责任同时发生、不可分割,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应责任;

(四)放管结合原则:授权既要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也要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权过程的监督,确保授权得到规范行使。

第三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授权事项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事项不可授权。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包括一定额度内的投资、产权变动、关联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选聘中介机构等以及其他非董事会法定职权事项。具体授权内容和授权标准在《董事会授权决策清单》(见附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授权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同时,通过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授权清单经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的权限;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部分收回或暂停已经授予的权限;未经董事会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对象不得将授权再进行转授权。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授权事项内容调整,由授权对象提议,经党总支前置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调整后执行。

第五章 授权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相关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度授权对象应就董事会授权事项和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授权对象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因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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