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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202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所提供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求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司应当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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