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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司应当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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