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除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3.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200万元,占本公司2021年6月30日净资产的6.63%。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公司通过定期查阅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和现场调查,严密关注被担保方资产状况,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出售部分闲置资产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希娟 徐金焕 强昌文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