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出售部分闲置资产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出售的土地和建筑物为公司闲置固定资产,出售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出售资产事项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所做出的决策,处置缺乏协同效应的资产,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希娟 徐金焕 强昌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