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关资料,对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同意本次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事宜。
独立董事:邓子新、綦好东、冯立亮
2022年8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