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亿田智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

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当诚实履行。第八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第九条 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司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捐赠时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审议通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对外捐赠,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六)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捐赠金额;在履行前述规定程序时,如在该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等,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公司捐赠管理。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及时上报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捐赠申请流程执行,按本制度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及时报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审计部备案。财务部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公司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违规捐赠人员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