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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远钴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7年2月1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上市后生效)

2022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国·赣州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2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 14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166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 178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 2020

第七章 信息保密 ...... 21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22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 222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233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233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244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 244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266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277

第十六章 附 则 ...... 2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对做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有关规定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负责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收集核算财务数据、编制财务报告、处理会计政策等事项,并依据董秘办要求及时提供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及财务数据。董秘办对年度报告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年度报告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间,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召集人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存在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情形,且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情形的,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十一)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办法第四十条或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件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秘办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秘办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任何经营数据或经营情况由董秘办统一负责披露,公司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发布任何相关数据或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八条 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七十条 董事的责任: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一条 监事的责任: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办法执行的检查情况。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等,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就报告及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如公司经营部需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所

要求的各类经营信息材料及数据;公司财务部需配合进行财务数据收集核算及财务报告的编辑提供;公司生产部需配合提供各类生产信息材料及数据等。

第七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根据自身过错或失职行为对任何信息披露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误导性陈述、违规披露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并根据自身过错或失职行为对任何信息披露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误导性陈述、违规披露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并根据自身过错或失职行为对任何信息披露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违规披露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董秘办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秘办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秘办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八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执行。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九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秘办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三条 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秘办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秘办保存。

第九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六条 董秘办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最迟二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下称“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述窗口期起始日前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窗口期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收到前述提示后仍出现违反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交易所申报。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办法、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前条项所列文件回复处理事宜,若前述所列文件涉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事项的,由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相关函件的回复处理,并将函件回复处理内容提交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向监管部门进行回函处理。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监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其非法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免除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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