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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组织实施、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

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登

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并报送河南证监局备案。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外

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因工作需要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审批、证券发行、重大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审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河南证监局。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尊敬的 女士/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向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中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应在被告知后承诺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关义务。 因 事项,您被认定为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现将有关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

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您在本告知书上签署姓名与日期之时起,即表示您已知悉并同意履行上述要求。

签 名:

日 期:

附件2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中信重工 股票代码:601608

内幕信息事项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2身份证号码3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4所在单位 及职务内幕信息 知悉时间亲属关系名称内幕信息 知悉地点内幕信息知悉方式 5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6登记 时间登记人7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分别记录、分别报送。

2、法人及政府部门填名称,自然人填姓名。

3、法人填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4、知情人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监高、公司董监高之直系亲属、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之直系亲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之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正处于何种状态,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须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同时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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