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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投资者热线、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不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概况、公司要闻、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互联网网址为:

www.citichmc.com。公司积极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公司投资者热线电话为0379-64088999、传真为0379-64088108、邮箱为citic_hic@citic.com。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无特殊情况,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予以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董事会秘书应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一)股东联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通过电话联系。

(二)咨询解答由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电话解答。

(三)公众投资者接待,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书面形式与投资者确定来访时间、来访目的等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接待时间和接待人员,接待时的谈话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经接待人员签字后备案。

(四)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五)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要公开对外发言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协助业务单位确定发言内容及时间。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重大信息归集制度。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和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归集和提供各类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生产、产品、技术、研发、管理、市场、财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非公告类信息发布稿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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