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四)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
(二十七)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内部因所担任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六)公司外部因所担任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管、税务、工商、统计、财政等部门)及证券发行交易管理机构和银行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保荐人(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保荐人(经办人)
(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条 公司如发生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如需报备的,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附件三)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一: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公司简称:福元医药 公司代码:601089 报送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姓名/名称 | 单位及职位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知悉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1 | ||||||||||||
2 | ||||||||||||
3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福元医药 公司代码:601089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向证券部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证券部要求提交其他登记文件;
四、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需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