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8月25日,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对公司2022年1-6月期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无对外担保行为,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樊培银、张世兴、魏林生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