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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4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投资者与公司协商解决。投资者应当将争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投资者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诉事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作出答复。

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投资者也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投资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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