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上半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二、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