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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解释第15号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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