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属于正常和必要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司将根据具体业务的交易模式、交易条件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的定价政策与关联方协商确定,并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本议案审议时,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担保总额度为84,5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49,500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10,000万元;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累
计担保额度25,000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占公司本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36.67%。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为9,323.6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4.05%。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公司开展以上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万加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