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做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公司没有对外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按计划分步实施,期间存在部分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
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4.6亿元(其中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4亿元、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3.2亿元),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为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金融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