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及原因;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违规责任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公司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