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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履行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合理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即单日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八条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单日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及决策流程:

(一)由财务管理中心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审慎评估;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核评估,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对受托方推荐的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二)财务管理中心将委托理财方案、评估情况及投资建议上报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并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过程编制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财务管理中心应持续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参与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参与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委托理财产品。

(二)实行岗位分离操作: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三)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并定期进行修改。

(四)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离职的,应在第一时间修改资金密码和 交易密码。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委托理财方案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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