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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与登记程序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和期限,经本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信息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登记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登记事项应包括: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三)相关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未获同意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后续管理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应持续追踪进展,密切关注市场舆情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公告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 □否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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