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成武 丁云龙 刘晓光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