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金额人民币15,114,451.20元、违约金12,528,612.8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已被裁定中止,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市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02民初2418号,现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公司”)与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为南京公司”)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2022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沙市区法院送达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凯乐量子公司与中创为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鄂1002民初2418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鄂1002民初2418号。中创为南京公司因合同纠纷一事向沙市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5号)。
原告: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N26UU3G,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仁山路1号园区2号楼办公室东侧ER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诚,执行董事
被告一: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0767428627P,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弟雄被告二: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7068013876,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二、本次诉讼裁定基本情况
沙市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被裁定中止,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02民初241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