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编制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经营性业务往来除外)情形;
(二)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审核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反映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内容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蒋琳女士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二)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同意董事会聘任蒋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谢志华 吴 越
侯水平 罗华伟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