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三届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44,629,200.0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财务状况、长远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而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守、任家华、沈志峰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