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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则”)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除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并纳入公司“三重一大”民主决策范围,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子公司超股比担保。

第八条 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40%;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根据公司担保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评估和风险预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审查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 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

况、现有债务及担保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

(三) 审查该担保事项的主合同、还款来源等。

(四) 审查、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或保证人的资质。涉及资产评估的,申请担保人还需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也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第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担保事项,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应对担保事项提出书面方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则要求。在担保事项报送总裁办公会之前,公司合同经办部门、法律事务管理总部、财务管理总部等部门必须全面、审慎地审查主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合同内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拒绝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 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 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还应包含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等情况,质押担保还应包含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情况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五)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具体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的登记等手续、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及反担保财产的管理等事项,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情况,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通报担保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高管层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相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果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第二十二条 有关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进行担保的,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应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者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保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 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 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 未按照有关规定导致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其他责任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新颁行的相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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