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追加2022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对外担保的相关主体为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项预案是合理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刘林青、周睿、张素华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