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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到2022年半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没有变相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出现。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事项,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朝辉 王洪波 王功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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