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对外担保的管理上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55,6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1,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7.12%,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先军:
段嘉刚:
陈能达: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