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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海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二○二二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一)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

(二)公司的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

上市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三个月是否不存在减持计划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

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公司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股东前三个月的持股变动情况、未来三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的承诺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二)方案披露前后三个月不存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的情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明确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影响,说明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方案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其不确定等。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百分之二的股份;

(二)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

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四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四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四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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