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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年8月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第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第二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第二条: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在兼顾社会利益的同时 | 第十三条: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 |
第二十四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
| 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一条: (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四十二条: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其中购买或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购买或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活动。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五十二条: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二条: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八条: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八条: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八十条:(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八十条:(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第八十二条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
制。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以下细则操作: |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以下细则操作: |
第八十八条:利害关系 | 第八十八条:关联关系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有特别说明外,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九十七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第一百零一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八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零八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对外担保事项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对外担保事项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同类交易事项 |
2、同类交易事项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的同类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同类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按本章程规定还需股东大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授权按公司内部各项控制制度执行。 |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列的同类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同类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按本章程规定还需股东大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授权按公司内部各项控制制度执行。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书面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若遇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书面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若遇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 |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电话、即时通讯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删除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
|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行失效。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