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金良 | 费震宇 | 唐琴红 | ||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