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3、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