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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诚实

守信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

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需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当网址、咨

询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

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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