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21号
关于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美联路1号;
黄伟汕,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张朝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卓树标,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
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美联新材于2018年4月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南屏支行开立
1.22亿元定期存单并质押,为第三方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
1.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该笔1.2亿元贷款资金最终流入美联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伟汕的个人银行账户。美联新材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担保已于2018年10月解除。
二、资金占用
2017年至2020年期间,美联新材累计将3.95亿元银行贷款转入汕头市富旺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再通过实际控制人黄伟汕控制的汕头市金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泰”)、汕头市创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创源”)转回美联新材账户。相关资金在汕头金泰、汕头创源账户停留时间较短,但多次循环发生。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黄伟汕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美联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8.3.4条的规定。
美联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伟汕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的规定,对美联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联新材时任总经理张朝益、时任财务总监卓树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美联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伟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朝益、时任财务总监卓树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