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计划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汪维云 陈利民 林国伟
2022年 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