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定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存放和使用违规情形。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吴非、邢铭强、范文来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