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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有利于实现资金集中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二、关于公司调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公司印尼红土镍矿冶炼冰镍项目与广西南部高冰镍项目、贵州西部硫酸镍项目即将投产,公司业务一体化链条全面提速,期货套保镍钴金属数量将有所增加,加之镍金属价格波动加大,导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提高,为有效地防范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增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额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审批流程,确定合理的会计核算原则,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投入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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