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津贴管理制度
为客观反映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值,激励公司监事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监事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第二条 依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监事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构成,具体为:
(一)股东监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二)职工监事: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第三条 监事津贴发放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监事领取报酬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按月平均发放,所得税由公司代缴。
1、未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股东监事,津贴税前每年不超过5万;
2、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股东监事、职工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薪酬,作为任职津贴。
第五条 监事津贴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监事任职津贴自监事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监事津贴的,自上述事项生效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监事津贴;
(三)津贴标准可随着市场津贴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出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第七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公司处分、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监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的处分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4日